【湛清環保 總氮處理】在總氮排放標準的多次修訂中,有關于總氮、氨氮、硝態氮各項參數的處理限值似乎存在邏輯上的混亂,以至于標準落實過程由于概念不清而頻繁出現爭議,那究竟存在什么問題,使總氮的處理成為普遍性的難點?
眾所周知,總氮由有機氮、氨氮、硝態氮組成,在很長時間里,污水綜合排放一級標準中只有氨氮而不要求總氮,但隨著十二五、十三五的逐步制定實施,氮磷污染物的管控一直處于風口浪尖,與氮不同的是,我國對于總磷的處理技術較為成熟,多數情況下均可滿足要求,而氮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不同形態下處理工藝不盡相同,因此如若不同形態對應不同標準,則要對應不同處理工藝,但在氨氮與總氮排放的制定中并未嚴苛聯系二者之間以及與硝態氮的關系,部分標準中甚至將氨氮與總氮設定為同一標準,意味著硝態氮與有機氮總和需為0,這顯然不科學。其次,硝態氮的特性決定了其較具有優勢的處理方法只有生物代謝消耗及離子交換,諸如城鎮污水廠等水量較大的情況下離子交換法無法使用,而生物代謝法影響因素較多,很難保證將其全部轉化為氮氣排出,事實上,目前使用的傳統活性污泥法對硝態氮的處理效率僅為40-60%。
概括的說,標準的制定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相關技術的廣泛適用性及可行性,換句話說,一味強求相關執行單位為我國水系氮總量轉化過程及結果負責,有點勉強,這本質也是水質標準制定領域與實際水處理領域的斷節之處,無關對錯,只是關注點不同,評價方法及思維習慣也不同罷了。
當然,近十五年來,關于總氮、氨氮的標準制定一直在改善,而相應的處理技術也在不斷更新換代,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各方之間可尋找到彼此之間的平衡點,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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